室温16℃~13℃,20%退费;室温13℃~10℃,50%退费;室温低于10℃,100%退费
我市日前出台了新的《住宅供热室温检测及退费管理规定》。根据《规定》,因供热单位责任,室内温度低于16℃但高于13℃(含13℃),按日均供热费的20%退费;室内温度低于13℃但高于10℃(含10℃),按50%退费;室内温度低于10℃,按100%退费。
新规定适用于我市城区内供热企业、单位(以下简称供热单位)和实行分户供热的住宅用户。供热期内,热用户室温低于16℃,可向供热单位申请测温,供热单位应及时受理。测温为连续2天,每天1次,测温时间由供、用热双方在每天6时至20时之间协商选择。测温范围为卧室和客厅(以下简称居室)。测温时门窗应关闭30分钟以上,检测点为房间平面对角线交汇处距地面高度1~ 1.2米位置,计量器具的稳定读数为有效供热温度。各居室检测数据的平均值确认为热用户的实际室温。热用户申请测温,供热单位不入户检测或检测后不出具有效测温认定单的,以及热用户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热用户可直接委托法定计量检测机构测温,同时可向市供热管理部门投诉。经检测室温不达标的,供热单位除按规定退费外,还要接受行政处罚。委托法定计量检测机构检测室温,委托人须先支付检测费用。检测室温达标,检测费由热用户承担;检测室温不达标,检测费由供热单位承担。
经检测,1星期内2次测温均不达标,视为1星期不达标;1个月内6次测温不达标,视为全月不达标;3个月内测温不达标,视为整个采暖期不达标。供热单位未按规定的采暖期限供热,或者采暖期内因供热设施故障停止供热48小时(含48小时)以上的,应按实际未供热天数退费。退费金额=不达标天数×(供热费总额÷供热期天数)×退费比率。
因热用户擅自改动室内供热设施、房屋结构影响供热效果,造成室温未达标的,责任自负;供热系统正常运行条件下,因相邻住户停供等原因造成的热用户室温未达标的不予退费;日平均气温低于我市住宅供暖设计室外温度极限值的,不予退费;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室温不达标或停供不予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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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0/19 9:2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