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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规定对新楼预售资金监管比例进行调整





胡晓伟/《天津日报》/20110322 


   记者从市国土房管局获悉,经调查测算,本市对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比例予以调整,并于3月15日起执行。

    市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中心负责人介绍说,本市2009年12月25日起,在全市范围实行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监管资金重点是在建项目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后所需的后续建设资金和有关配套费用。监管比例依据上年度新建商品房建安造价加有关配套费用与新建商品房销售价格之比进行确定,每年调整一次。

    调整之前,市内六区、塘沽区及开发区住宅和非住宅监管比例均为35%;其他区县住宅监管比例为41%、非住宅监管比例为40%。

    此次调整之后,中心城区(包括:和平区、河东区、河西区、南开区、河北区、红桥区以及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外环线以内区域)新建商品住宅预售资金监管比例为33%,新建商品非住宅预售资金监管比例为28%;环城四区(包括: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外环线以外区域)以及滨海新区(包括:塘沽、汉沽、大港功能区以及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天津港保税区、滨海高新区、东疆港保税区、中新天津生态城、滨海旅游区、临港工业区、中心商务区、天津港)新建商品住宅预售资金监管比例为38%,新建商品非住宅预售资金监管比例为34%;其他区县(包括:武清区、宝坻区、宁河县、静海县、蓟县)新建商品住宅和非住宅预售资金监管比例均为41%。


阅读: 5441 次     2011/3/22 9: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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