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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新建楼房须建地下防空室





赵辉/《西安晚报》/20101110


    记者昨天从有关部门获悉,今后我市所有新建项目,都将建设与建筑面积相适应的地下防空室。

    依据10月1日起实施的《西安市“结建”人防工程建设审批管理暂行规定》,今后我市新报建建设项目必须经市人防办规定部门审批,未经审批的一律视为违规建设。

    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以上的民用建筑,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防护等级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新建10层以下居民住宅楼,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新建10层以下非住宅楼,按地上总建筑面积的4%修建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确因地质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修建的,建设单位须报市人防主管部门批准,按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廉租房、经适房、幼儿园、中小学教学用房的易地建设费减半收取。


阅读: 5969 次     2010/11/11 12: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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