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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商品房不配备社区办公用房不得销售


李晓萌 周钢/长江日报/20120301



  面积小、位置偏,居民群众有事找社区,要么找不着地方,要么几个办事者就将社区居委会挤得挪不开身——近年来,社区办公用房难保障的呼声强烈。昨日,市委市政府工作会议出台硬规定:商品房销售前,必须将社区工作服务用房配备到位,经社区所在地的街(乡、镇)盖章同意方可进行销售。

  会上印发的《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社区建设的意见》规定,社区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社区发展相关规划,达到国家规定标准。新建住宅小区和旧城区连片改造居民区,根据规划应独立设置社区居委会的,开发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每100户2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工作服务用房,无偿给社区居委会使用;不够设置一个社区居委会的,其工作服务用房由国土规划部门会同民政部门统一规划,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建设,无偿提供给社区居委会使用。

  到“十二五”期末,全市90%的街道社区服务中心面积均将达到1000平方米以上,城乡所有社区工作服务用房达到300平方米以上。

阅读: 5342 次     2012/3/1 16: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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