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中心 > 房地产动态 > 动态详情

无锡:《无锡市土地登记条例》昨日公布 地下车库登记有新规


蒋荣/《无锡商报》/20110730


 

  商品房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登记、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问题,将有更加明确、更利于操作的规范了。昨日,市人大常委会发布《无锡市土地登记条例》,并对其中的一些亮点进行了解读。该《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亮点一:商品房土地使用权转让要登记《条例》规定:商品房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房屋初始登记之前,向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用地复核验收。建筑区划内商品房竣工销售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登记。
  
  解读:商品房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登记,是我市多年来方便业主办理权属证书的成熟做法,也为国家和省有关部门所推广。《条例》规定,建筑区划内商品房竣工销售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登记。同时,《条例》与《无锡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和《无锡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相配套,对商品交易市场内商铺、摊位出售涉及土地分割转让登记,以及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登记涉及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建筑等问题,作了衔接性规定。
  

  亮点二:地下车库使用证书上须注明《条例》规定:建筑区划内的地下汽车库(位),其地下土地使用权登记的年限应当与地表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一致,并在国有土地使用证书上注明“地下汽车库(位)字样”。地铁工程按照站、场划分宗地,由产权人在建设项目用地批准后,申请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连接地下站场之间的地下轨道线路及管线共同沟用地,其登记发证规范另行制定。
  
  解读:当前,城市建设已经从平面向立体化方向发展,分层次开发土地成为当前土地利用的新趋势。《条例》结合我市地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现状,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和精神,对地下车库、地铁工程、管线共同沟等地上、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进行了探索,明确了登记的一般要求。这些规定的首次明确,为日后发放地下空间产权证提供了有效的法规依据。
  
  亮点三: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变化《条例》规定: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由所属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初始登记,土地所有权主体登记为集体经济组织。尚未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的,属于镇、街道所有的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代为申请初始登记,土地所有权主体登记为镇、街道农民集体;属于村或者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由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代为申请初始登记,土地所有权主体登记为相应的农民集体。
  
  解读: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我市撤镇设街道、撤村改居委的情况较多,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发生了很大变化。《条例》结合这一实际,区分不同情况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主体作出了明确规定,有效厘清了集体土地的权属关系,有助于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此外,《条例》依据“为民便民”的原则,对土地登记的申请、受理、审核、登记、核发或者注销土地权利证书、登记期限等各项程序一一作了明确规定,并根据《物权法》对土地登记簿制度进行了具体细化。


阅读: 5752 次     2011/8/3 10:58:00



近期热门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