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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发出购房警示 开发商口头承诺应写入合同





晁明春/《大众日报》/20110711
 

    因购买商品房所涉及到的法律关系众多,为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针对房地产交易中经常发生的纠纷和问题,今天专门发出购房警示,提醒市民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广告宣传、口头承诺事项应要求写入购房合同。

    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提醒,市民应购买手续齐全合法的商品房。购房前,应注意查看所购商品房是否具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商品房现售备案证等有效证件,核对证载范围、用途等是否与所购商品房一致。

    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应先查清所购房屋是否有被销售、抵押、查封等限制情形。对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商品房现售备案证的项目,购房者也不要立即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支付定金。因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商品房现售备案证)只是表明整个项目可以对外销售,但具体到每一套房屋,其状态并不相同,有可能存在已被销售、抵押、查封等情况。

    要认真查看购房合同内容及其约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广告宣传、口头承诺事项应要求写入购房合同。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及房屋买卖合同时,应仔细核对各项条款内容,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对条款内容有异议应协商一致后再签订。

    目前,网签合同是唯一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企业与购房者应通过网络实时签约,不通过网签的合同,将无法办理商业贷款与住房公积金贷款,房管部门不予办理合同备案和房屋确权手续。网签合同都有其唯一编号:销售(字)XXXXXXXXX,共9位数,其中前4位为年份号,后5位为网签系统自动生成的流水号。

    因为目前是商品住房限购期间,购房者应自行或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到市房屋档案管理部门开具《购房家庭住房情况证明》。购房者查询了解房屋是否网签,可登录济南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www.jnfdc.gov.cn)查询;查询了解所购房屋有无抵押、查封等限制信息,以及办理合同备案或房屋确权的情况,可咨询房管部门或登录其网站查询。市民也可拨打监督电话0531-66600789进行咨询和投诉。


阅读: 5752 次     2011/7/11 16: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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