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建平/《河北经济日报》/20110525
今天,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鸿钦在作关于《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草案)》(下称《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时说,针对在建设项目实施中,修改规划条件改变建筑物用途,侵占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现象时有发生的情况,《条例(草案)》增加了严格的规划变更修改条件,以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对于住宅建筑,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预售、销售场所公示规划条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规划条件应当明确同步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时序;公布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时,还应当标明产权不属于业主共有的公共服务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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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5/25 10:1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