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东/《深圳特区报》/20110511
5月2日,本报以《记者暗访5个楼盘 4家没有明码标价》为题,报道了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首日的执行情况,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广大读者特别关心没有明码标价的楼盘是否会受到处罚。昨日,市市场监管局价格检查分局就此来函作出回复。
来函称,自5月1日起,市市场监管局价检分局正组织各分局开展为期一个月的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专项检查工作,要求对辖区在售商品房楼盘和房地产中介机构进行全面检查,按照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的要求逐项对照检查。截止5月6日,全市共检查了龙轩豪庭等30多个在售楼盘和100多家地产中介。从检查情况看,多数房地产公司都按规定“一房一价”对楼房销售价格及代收费项目进行公示,并将公示价格目录摆放在销售大厅显眼位置,以便购房者查阅。但也存在个别房地产公司的价格公示不够规范。
来函称,根据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的相关法律规定。对违反规定未明码标价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如果发现房地产开发商或地产中介出现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的,最高可罚款500万元。
来函还表示,消费者在购房时发现在售楼盘存在未明码标价问题,可拨打价格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12358。目前,市市场监管局尚未接到消费者关于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问题的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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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5/12 17:00:00